今天国翼体育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解答举重,以下9个关于举重以明轻什么意思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足球资讯。






问题1:刑法里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

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扩展资料:

当然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条文语义和规则逻辑扩大或限制刑法条文的适用,但这种扩张或限制应局限于词义的可能含义之内;

类推解释是在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词义可能包含的含义之外作出的解释。一言以蔽之,当然解释是法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法的创制。的定义似乎是清晰的,然而事实上由于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思维方法上的同构性,两种解释方法在实际运用时并不容易区分。

因为“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些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如,发动大型车辆(如挖土机)等方式参与聚众斗殴是否属于“持械”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认为构成“当然解释”的论者认为,大型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即机械的一种,因此将其解释为“持械”属于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

认为构成“类推解释”的论者则会认为,大型车辆与其典型的对象如刀具、棍棒差异明显,即与“械具”的核心词义相差甚远,因此超越了该刑法条文词义的最远射程。

为了辨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中外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多种区别技术,最有影响的是两个基本标准,即“语义最远射程”标准和“国民可预测”标准。所谓“语义最远射程”,意为刑法解释可以超越条文词义的常见范围,但不能越过词语可能包含的含义。

例如,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中“妇女”一词即使达到词义最远射程也不包括“男人”,因此“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男人”如果被解释为强奸罪,就是类推解释。

所谓“国民可预测”,就是指对某个刑法条文的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和接受范围。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中的“枪支”,其通常含义的核心范围包括各种枪械如手枪、冲锋枪、机关枪等,但不包括机关炮,如果把“机关炮”纳入“枪支”范围之内。

事实上超过了“枪支”的日常含义,但没有超越其词义的可能范围,因为将“机关炮”包含在“枪击”范围内是一般公众可以接受的概念,并不会令人大吃一惊。

刑法解释的正确路径:以械为例

在刑法视野中,刑法解释的边界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所有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最为重要,即根据刑法规范目的解释条文词义。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出现分歧时,就要靠目的解释来引导方向。

然而,单靠目的解释本身也可能出现类推,这就需要使用前文所述的“语义最远射程”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检验工具。总之,既不要偏离刑法的规范目的,又必须保证解释范围限定在公众可以预见和接受的范围之内。

按照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归纳出一种合理的解释路径:首先将案件事实与最接近的相应罪名的典型行为模式进行比对找出异同,将不同之处与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进行对比,查明是否符合规范目的,如不相符,就必须禁止解释;如果符合,还要看是否突破“语义的最远射程”或者国民的预测范围,如果没有,就可以进行当然解释,从而与类推解释得以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从《唐律疏议》中的“举重明轻”谈起

刑法里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是什么意思?

问题2:“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含义是什么?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问题3:“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你如何理解?

在犯错误的时候,惩罚是轻的,但是要以说教为重点;再改过错误之后,惩罚应该加大力度,说教要减轻。

问题4:“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

其含义为: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问题5:“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什么意思?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问题6:在当然解释中,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是什么意思啊?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

其含义为: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问题7:轻重相举是什么

法文虽未规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

《唐律·名例律》中“断罪无正条”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断罪而无正条”,唐律的解释是“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即今人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可见,唐律此条是用来解决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对此,法史学界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唐律》这一条款是关于类推或比附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实际上,载于该条中的“轻重相举”之法是我国古代立法者对法律适用中论理解释的经典概括,就其性质而言,既不同于类推,更不属于比附。

扩展资料

所谓论理解释,是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0页)。

此种解释方法突破了文义解释之框架,却又不违于形式逻辑和生活经验,符合常情常理,因而取其“理所应当”之义,又名“当然解释”。如法律禁止人们在保护区内钓鱼,则以网捕鱼自然也在禁止之列。又如公园内禁止小轿车通行,则大卡车自不待言。可见,论理解释是理解和适用法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

问题8:“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 · 名例》规定: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问题9:刑法上"举轻以明其重"是什么意思?

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所作的解释

这两句话简单的说就是

1,连轻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那么重的行为当然是犯罪;

2,连重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轻的行为当然不是犯罪

举2个例子来说

1,假如(注意这是假如,我想不出别的例子)刑法上没有规定故意杀人是犯罪,但规定了故意伤人是犯罪,故意伤人比故意杀人的行为要轻,连故意伤害都算是犯罪那么故意杀人当然是犯罪

2,刑法上规定对正在实行的暴力犯罪行使正当防卫致对方死亡的不构成犯罪,那么在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使正当防卫致对方轻伤的当然不是犯罪

举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举重以明轻什么意思、举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